关键词:
双重立法权
自治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
协调
摘要:
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及自治州地方立法权,自治州自此形成自治立法权和一般地方性立法权并行的双重立法权结构。两种立法权本质上都是我国央地关系下中央与地方“分工”而非“分权”的产物,但又表现出区别于对方的特有属性。自治立法权以其自治性和民族性、创制性,促进自治州内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的繁荣;地方立法权以其普遍性、谨慎性、从属性,满足自治州作为一般地方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求。当前自治州对两类立法权的行使存在问题,主要症结在于两者立法事项在理论上划分不明,导致了权力的行使混乱。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三大类立法事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掺杂了民族元素后,就难免与自治立法权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事项产生重叠,尤其是在“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之间,二者的关系实难厘清。理论划分不明导致两种权力的选择行使现状面临争议,现行立法中产生了究竟是自治立法还是地方性立法定性不明的争议。鉴于传统的划分思路未见成效,不如另寻途径,以具体立法事项为导向,尽量全面的区分出仅能属于自治立法权和仅能属于地方立法权的立法事项,那些实在难以区分的事项,则交给立法主体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只要立法目的不发生偏移,便是成功的立法,不必因为过于纠结事项的划分而影响立法的效率。在这种界分框架下,对于目前已经出台的存在争议的立法,应当分情况进行讨论,加以修正或等时机成熟再重新立法,不必全部废改,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合理行使两种立法权才是目的所在。最后,自治州的两种立法权力都存在成长空间,自治立法权应着力将“变通规定”加以合理适用;地方立法权则应加强创新性,避免一味地重复上位法,同时也要注重立法的实用性,提高立法质量。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合理行使,关乎自治州的法治建设,关乎自治州的发展与繁荣,应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加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