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股东质询权
权利行使
救济方式
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98条、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享有对公司提出质询的权利,但并未规定股东行使质询的主体、时间、场合及方式等。由于股东质询的内容可能与公司根本利益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有关,公司法也未对股东质询权作出适当限制,致使股东有可能滥用质询权从而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因此,研究股东质询权的相关制度显的非常有必要。 股东权依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分析股东质询权的性质,可知股东质询权是一种固有权、共益权及少数股东权。赋予股东质询权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利于保障股东表决权充分地行使,有利于保障公司的良性运营,有利于防止公司欺诈。通过查阅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对股东质询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股东质询权行使的权利主体没有限制,但我国股东质询权行使的权利主体宜作出一定限制。因为,这些国家的股东行使质询权被限定在股东大会上,而本文分析股东也可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如果对股东质询权行使的权利主体不做限制,股东且又可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质询权,则有可能导致股东滥用权利。在持股时间和比例限定的前提下,无表决权股东、股东的代理人、股票质押后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都享有质询权。通过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分析发达国家关于股东质询权行使的义务主体的相关规定,得出股东质询权行使的义务主体是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发起人、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清算组及与公司实际经营层具有相关利益的并且担任本公司审计人员的会计事务所。 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也可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质询权。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想要行使质询权的股东应当在会前规定恰当的时间内提交要求答询的事项给答询义务人和监事会,等到股东大会召开时在大会上当面质询答询义务人要求其答询。如果答询义务人没有出席股东大会,这个时候就可以体现出监事会作为股东质询权行使的常设机构的优越性。股东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质询权宜规定在每个月特定的一天,因为此规定可防止每天都有股东去质询,避免监事会疲于应付。股东行使质询权的方式有书面方式和网络方式两种。股东质询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作出必要的限制,因为如果股东可以对公司的任何事项质询,则极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享有质询权,但没有规定股东质询权受侵害可获得哪些救济方式。本文探讨了侵害股东质询权的救济方式有强制咨询之诉、撤销股东大会瑕疵决议之诉、损害赔偿之诉。就侵害股东质询权,股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救济,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股东协会制度、引入检查人选任制度、引入调查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