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宪法解释
立法性宪法解释
立法权
立法机关
合宪性审查
摘要:
宪法作为国家法治体系当中的定海神针,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而这种关键作用的体现必然离不开宪法的实施。其中,“宪法解释”毫无疑问是使宪法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距离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公布已有四十一年之久,虽然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名义上从未公布过一份正式的宪法解释文件,但是中央高层文件频繁提到“宪法解释”一词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客观存在的有关机关对宪法问题进行解释的现象或结果充分表明,我国《宪法》第67条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并未得到空置。事实上,我国全国人大和作为其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常性地在实践当中以立法者的身份对宪法问题进行解释。这种立法机关对宪法文本所作的解释被称为立法性宪法解释。立法性宪法解释从属于国家立法权,同时兼具宪法解释权的属性。立法性宪法解释够满足通常宪法解释的基本构成要素,同时亦有别于国外所实行的严格合宪性审查制度下的宪法解释。立法性宪法解释作为我国实践中的宪法解释的一种分类,其表现形式多样,这些立法性宪法解释事实上对我国宪法的有效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当前我国呼吁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的立法性宪法解释进行研究和归纳。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论文选题的研究背景、介绍立法性宪法解释的相关研究综述、本文在撰写时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立法性宪法解释的概念进行论述,在明确其界定的基础之上分析现有的研究方向,明确本文的立场,论述其作为宪法解释的构成,将立法性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解释作对比。第三部分主要是在在分析我国当前宪法解释的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归纳我国现有立法性宪法解释的表现形式,对这些表现形式如何解释宪法问题作出例举和说明。第四部分主要是对立法性宪法解释制度可能存在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质疑。第五部分则主要是对上文中提到的立法性宪法解释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