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团体
法律保护
摘要:
文化乃国家之魂、民族之根,它能穿越历史时空形成强烈的感召力和凝聚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的表现,是人类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标志。传承主体扮演着承先启后的重要角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我国之前注重对传承人进行保护,主要是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同时配套实施了传承人研培计划,通过组织传承人到高校进行学习交流,帮助他们提高传承实践能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续性发展。多年来通过认定并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上获得显著成效,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众多,有些项目需要多人配合才能完成,仅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致使这些需要合作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很难拥有代表性传承人,而现行制度仅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帮扶,进而导致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或者有效传承,甚至出现后继无人的情况。由于这些集体性项目是需要分工合作的,即使认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在后续进行传承活动时也出现了某一项目的传承群体不认可该代表性传承人,从而导致两者之间不断产生矛盾与纠纷,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不仅能够克服只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带来的弊端,还可以利用集体的力量,共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如何对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进行法律保护便成为本文的研究课题。本文从基本理论阐释出发,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的概念,并将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分析了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和理论基础。通过对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法律保护的立法、司法及认定现状进行分析,归纳出在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法律保护实践中存在的缺少法律明确规定、认定体系不完善、相关权益规定尚未明确及缺乏有效管理机制等问题。从日本、韩国、巴拿马对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的法律保护经验入手,总结出适合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法律保护启示:通过立法为传承团体保护提供保障、赋予代表性传承团体法律主体资格、赋予并保障代表性传承团体的权益。最后是针对存在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应在《非遗法》中增加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的规定,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地方要加强立法,让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都有法可依;参考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明确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的认定条件、完善认定程序;应当加强对代表性传承团体的权益保障,明确其享有何种权利,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考核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对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进行系统性保护。通过本文的分析,对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的法律保护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