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约根森困境
可能世界
法律论证
道义逻辑
摘要:
“约根森困境”所处理的是“凡是逻辑处理的命题都有真值,规范不具有真值,故逻辑不能处理规范”这一“禁止命题”和“直观上法律规范的逻辑推断是有效的”这一“允许命题”之间的冲突,根据对其回应的不同,可以将其观点分为支持禁止命题的规范逻辑怀疑论和支持允许命题的规范逻辑肯定论。支持前者的必须给出规范的逻辑推断的直观有效性和法律论证的合理性的有力解释,支持后者的必须对禁止命题做出有效反驳。传统的规范逻辑怀疑论以“类实在论据”和“例外论据”为基础,主张规范不是逻辑处理的对象。在这两个论据中,“例外论据”将逻辑视为论证过程的模拟而非论证的标准,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类实在论据”则在说明规范的逻辑推断的直观有效性和法律论证的合理性两大目标上都力有不逮,因而是不成功的。在规范逻辑肯定论中,真值主义者主张规范和陈述可以在同一个二值体系中被处理,其中的强理论主张规范谓词是一种道义属性。但这种观点将法律规范和元伦理学中的道德判断视为同一类句子,因而无法成立;弱理论主张规范推论可以间接转化为某些陈述之间的推论,但这种观点无法说明规范与陈述之间的关系,因而也是不成立的;非真值主义者主张规范和陈述可以在不同的体系中得到处理,甚至可以让逻辑脱离逻辑值进行运作,但前者难以解决规范和陈述之间的关系问题,后者则对作为其前提的证明论语义和反实在论意义理论做出了过强的误解,从而难以自圆其说。从经典的意义理论来看,规范虽然是可理解的,但它缺乏成为信念的资格;同时,规范也不必然表达道德判断,因此我们有理由对规范主张非认知主义,将它认定为是立法者对特定事态的特定态度。进而,经典的为规范设定的逻辑值“满足”和“效力”,也均非是语义(或命题)的属性,而是规范实体的属性,因而无法作为规范的逻辑值来进行处理。通过对规范的实体属性的探究,我们可以将对规范的讨论分为规范陈述、规范陈述的真值分析、规范评论三个不同的层次。通过引入道义逻辑的可能世界语义学,我们为可以对规范陈述的类命题性和类实在性进行细化理解,将规范视为使得特定规范陈述集为真的模型,将规范模态词视作可能世界之间的关系,将规范的指陈部分视为道义理想世界中的事态的描述,从而确立关于规范陈述的逻辑。支持规范逻辑怀疑论未必意味着怀疑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法律论证可以视为从规范论述到规范的“折射”式动态过程,应当服从逻辑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