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公共安全
争议问题
司法实务
摘要:
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其中2018年“10·28重庆公交案”在社会上引发不小的轰动,首次让大众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两院一部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定性方面起着指导规范作用,但存在许多不足。为了弥补《指导意见》的不足,2020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规定在1997年《刑法》第133条之一后新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于2021年3月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由于此犯罪较为新颖,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如何界定并如何正确适用该罪,赵秉志、高铭暄、张明楷等教授对此进行了解读。本文从全面整理分析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具体内容出发,找出适合的路径解决司法中适用难的问题,从而严密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法益。本篇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是概述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个罪名。本部分从罪名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具体阐述,对罪名进行拆分理解其具体含义并且从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从而对此罪全面深刻的把握。第二部分是对妨害安全驾驶罪增设之后,对此罪名在司法实务中应当采取的原则、立场和标准。分别采用刑法的谦抑原则、危险判断理论以及责任主义进行阐述,通过理论层面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合理应用提供有效支持。第三部分是根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实践中应用的争议问题进行阐述。首先,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不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晰。其次,在实践中,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其他罪名存有交叉关系,可能会对妨害安全驾驶罪或他罪的适用权属不清,例如,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等。再次,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之规定,“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合理统一妨害安全驾驶罪在特殊的时空争议是一大难题。然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具体在个罪本就不够清晰在实践应用中存在认定难的问题,在妨害安全驾驶罪中也不例外,在实践中合理界定正当防卫是一大难题所在。最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方式问题有所争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仅规定“使用暴力或抢控的方式”是否可以涵盖实践中的所有构成干扰安全驾驶的行为。通过对以上五种问题的争议进行合理架构,引出第五部分对其争议进行回应。第四部分是对第四部分内容的合理回应。首先,合理界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不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之间的界限。其次,阐述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最本质区别进而在适用中做到何种情况适用本罪,何种情况适用他罪。再次,妨害安全驾驶罪中“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这一特殊的时空争议应当在实践中统一标准进而合理适用本罪特殊的时间空间的要求。然后,正当防卫在妨害安全驾驶罪中驾驶员是否将安全驾驶保障乘客安全放在首位是认定其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把握好这一关键,会对在本罪中正当防卫认定起到帮助。最后,“使用暴力或抢控的方式”并不足以涵盖实践中存在或可能产生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应当做扩大解释,将“推搡、拉拽”等非暴力方式但足以干扰安全驾驶的行为列入其中,并且本罪可能是不作为犯罪,将可能干扰安全驾驶的不作为犯并列至“使用暴力或抢控”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