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婚姻家庭
诉讼调解
和谐社会
摘要: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人类得以延续的一种必然方式;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与社会联系的最原始、最长久的社会组织形式。婚姻家庭的美满和睦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家庭幸福对社会和谐的作用是怎样强调都不过分的。婚姻家庭制度与每个公民和家庭息息相关,也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紧密相联,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n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职能日益增强。由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婚姻家庭纠纷的种种特性决定了调解机制是解决该纠纷的最优选择。\n 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强调人与人之间以和为贵、以忍为上,所以中国的调解制度源远流长、经久不衰。我国古代调解制度以儒家“无讼”作为价值取向,孔子在建构仁学体系时,要求整个社会以血缘宗法为基础,保存、建立一种严格等级秩序又体现“仁爱”精神的社会关系。其“中庸之道”可视为我国古人的政治理想和价值追求。调解既是上述价值的一个体现,又是实现理想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当人们在调解与法之间面临选择时,人们更倾向于选择调解。西方社会自古罗马就在对“法”的崇拜之中,将一切诉之于一种硬性的、冷冰冰的外在行为规范,古代中国则更多地关注于一种柔性的、富于温情的规范(法)外途径,并谋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因此,当西方社会经过数百年法的“奴役”之后发现,他们不得不为“东方经验”所折服。\n 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和文化土壤的调解制度,千百年来对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调解制度的延续不断与中华民族对和谐的追求有着深刻的联系。新中国在构建司法机制的同时,将调解制度的精华进行了吸收,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司法调解制度,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n 自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就成为全社会共同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诉讼调解是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举措,其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的独特优势。调解与和谐在根源上的共通性,决定了诉讼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将大有作为,作为中国特有司法理念的诉讼调解制度必将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趋势。\n 本文将民事调解程序与婚姻家庭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对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回顾,和对域外一些国家家事调解的对比分析,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弊端,结合中国国情及当前司法改革的形势,指出当前必须对我国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调解制度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调解制度的初步设想,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制度提供一定建设性的意见,希望能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一份微薄之力。\n 本文通过六个部分对婚姻家庭诉讼纠纷的调解制度进行了论述:\n 前言部分结合中国的国情及当前司法改革的形势,讲述了本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目的等。\n 第一章是调解制度概述。讲述了调解的概念和种类及诉讼调解概念和特征;叙述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并叙述了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调解制度的立法现状;还结合婚姻家庭纠纷的概念和特征,论述了我国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调解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n 第二章是域外家事纠纷的调解概况。对域外一些主要国家:日本、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调解进行了叙述;对比分析了各国家事调解的区别:(1)是否设置特别的调解裁判机关——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2)调解是否规范化;并分析了各国的共同选择——都将家事诉讼纠纷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特殊领域。\n 第三章是调解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全部民事案件及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情况进行了叙述,分析了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解率没有上升的原因;从立法、法院工作机制及纠纷解决机构和人员的非专业化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并从某些法官滥用职权和一些调解违背司法公正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调解存在的弊端。\n 第四章是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调解的完善。针对当前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笔者认为应从两大方面对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的调解加以完善。1.从立法上使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调解规范化、制度化:(1)制定统一的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调解规范,(2)建立“诉讼内调审分离”的庭前调解制度,(3)建立强制调解制度:2.在实践中使婚姻家庭类诉讼纠纷的调解专业化:(1)设立婚姻家庭审判庭并配备专门的调解员,(2)对调解员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n 结语部分指出本论文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并寄希望于未来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