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婚姻纠纷
调解
程序
摘要:
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和运用。然而,很多法官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时一味专注于调解,而鲜少运用判决的方式来结案,这种方式不仅会造成案件久调不决的情况,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打击当事人的积极性,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司法调解所存在的非专业性、单一性的缺陷,已经对国内的婚姻纠纷案件的处理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困扰,急切需要构建新的调解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提出了婚姻纠纷前置调解程序的制度构想。这种调解程序主要采用了调审分离的模式,将人民法院的调解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割开来,并使人民法院不再承担调解职能。也就是说,法官不再兼任调停者的角色,而是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人员来担当调解程序的主导者。这样的制度模式,能够提高当事人对于调解的积极性,使调解更具专业化和多样化。本文共分为四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婚姻纠纷调解进行相关的理论分析,系统阐述婚姻纠纷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得出婚姻纠纷与家事纠纷的区分。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制度进行参照。参考了日本、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的婚姻纠纷调解制度,并对这些调解制度进行了剖析。第三部分是国内婚姻纠纷调解的现状分析,通过对国内婚姻纠纷调解现状的分析,比较国外的婚姻纠纷调解制度,论述国外制度的引入与我国特殊国情的结合。第四部分是我国婚姻纠纷前置调解程序的基本设想,从调审程序的分离、调解程序的主体、调解期限、调解活动与诉讼活动的衔接以及调解活动的保障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